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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中外合作办学成西方教育倾销的乐土
时间:2010/12/14
    近来,中外合作办学的诸多问题再次成热点话题:引进海外教育资源参差不齐、99%国内师资、学历文凭不被认可等,中外合作办学在公众舆论中一度与文凭工厂和“野鸡大学”相提并论,遭遇空前的信任危机。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张秀琴司长在8月28日撰文《开创教育国际交流合作新局面》,其中再次明确表示:“中外合作办学要坚持扩大开放,引进优质教育资源”,“集中办好若干个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据笔者了解,杜克大学、纽约大学、麦克马斯特大学等一批世界知名大学的中外合作项目或机构也即将抢滩国内。

    一边是信誉扫地,一边是方兴未艾,作为高等教育办学模式中的新生事物,截至目前,全国经审批机关批准设定和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已发展到1200余个,在过去的近20年时间里,中外合作办学在深化教育国际交流层次、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拓展国民高等教育选择空间等方面功不可没。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外合作办学的急速发展确实产生了泥沙俱下的乱象,且呈愈演愈烈之势。

    针对乱象,近期媒体和专家已提出了诸多良策,但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还需更加关注:

    首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与监管力度需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需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举办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高等专科教育等的可由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实际办学中,除去未经审批的“黑项目”,占多数的非学历教育项目产生了诸多问题,同时,因为中外合作办学具体的执法和处罚机制、警示制度不健全,部分地区的中外合作项目处于监管的真空;就已经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四省试点评估而言,因刚刚起步,其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有较大的完善空间。不同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是不是需要统一评估、评估由谁来主导、评估标准的格式化对评估对象是否适用等相关问题也值得探讨。

    其次,要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的层次。在公众眼里,中外合作办学层次含混。为数不多、准入门槛更高、办学质量有保障的中外合作办学法人机构湮没在大量低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之中,中外合作办学的健康有序发展缺乏标杆和模板。据了解,经教育部正式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列入国家高考一本批次招生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目前仅有3所,包括西交利物浦大学、宁波诺丁汉大学在内的3家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自觉坚持了较高标准,在合作模式、人才培养、师资标准、教学管理等各方面均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如位于苏州的西交利物浦大学面向全球招聘师资,70%的教师是高水平的外籍教师,首届毕业生97%赴海外深造;宁波诺丁汉大学则连续两届100%高质量就业,两所学校取得了初步成功。这种成功代表不同的合作模式,可资借鉴,值得推广。《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办好若干所中外合作示范院校”,我们也期待“示范”的层次、标准和定义的早日明晰。另外,中外合作办学属于“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既然是“组成部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履行人才培养、教育交流等义务的同时,也理所应当有权分享国家的教育战略资源和投资,享有一定的优惠和扶持政策,特别是对“示范”性机构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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