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助学贷款的借款人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
2.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固定和详细的住址;
3.有正当职业和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信用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接收涵》;有就读学校开出的证明材料;
5.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资产抵、质押或具有代偿能力并承担连带责任的第三方保证人;
6.借款人已拥有受教育人所需的一定比例的费用。
留学助学贷款的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
1.贷款期限:教育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为3至6年(含6年),具体期限根据借款人就读情况和担保性质分别确定。
2.贷款利率:教育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遇法定利率调整时,合同利率不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则按人民银行关于利率调整的规定进行利率调整。
3.贷款限额:贷款最高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学杂费总额的80%。
留学助学贷款的贷款担保:
贷款担保方式有三种,即抵押、质押和保证。
1.以房屋或其它不动产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抵押率为评估价值的60%,但不超过学杂费总额的80%;
2.以银行存单或凭证式国债作质押申请贷款的本行存单或凭证式国债的质押率为90%,以其它银行的存单或用其它质物进行质押,其质押率视质物价值确定,但不超过学杂费总额的80%;
3.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学杂费总额的70%,如系银行或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可提高到80%。
留学助学贷款的贷款程序:
申请教育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和提交下列文件、证明材料:
1、个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受教育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就读境外学校的须出示受教育人的护照或通行证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存档;
2、原则上应有经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借款人与受教育人的监护关系证明和受教育人的出生证明;
3、贷款人认可的借款人具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4、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所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内所需学杂费总额的证明资料;
5、以财产作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包括财产共有人)签署的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或声明。对抵押物须提交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和保险部门的保险文件,对质押物须提供权力证明文件。以第三方担保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6、在贷款行开立的个人储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或信用卡。